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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转让及其类型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可以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和按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前者称为转让人或出让人,后者称为受让人。
一个有信誉的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就如同无形的财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它来收到良好的经济利益。从目前转让注册商标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将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AG广东会合并迁出或AG广东会联合引起的商标转让。比如甲AG广东会拥有某注册商标现与乙AG广东会合并组成新AG广东会,此时甲AG广东会与新AG广东会之间就应当办理商标转让手线,商标所有权转移给新AG广东会。又比如,甲AG广东会不再生产某产品,而把它交给乙AG广东会生产,同时把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转移给乙AG广东会,这就是所谓“迁出”类型的商标转让。再比如,甲、乙AG广东会联营组成一个新的AG广东会,而由该新AG广东会拥有甲或乙原来拥有的某注册商标,此时,也就发生商标转让。
(2)AG广东会扩大生产经营范围而引起商标转让。比如某生产日用化工品的甲AG广东会因扩大生产范围,将原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到其新产品口红、发胶上。然而该商标早已由某乙AG广东会在口红、发胶上注册使用。这时,甲AG广东会注册申请得不到商标局批准,因而与乙AG广东会协商,乙AG广东会同意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甲AG广东会。
(3)商标被别的AG广东会抢先注册,商标的首先使用人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与注册商标所有人达成转让商标协议。
(4)为加强某传统名牌产品出口,生产AG广东会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外贸AG广东会,以便在更大范围内组织出口产品生产。
(5)因特殊原因无法开展预期的生产致使已注册但尚未使用的商标失去拥有之必要,从而转让该商标。
此外,也还有其它的类型。比如财力雄厚的大AG广东会为获得某著名的,或设计很好的注册商标,以支付高额报酬为代价,取得该注册商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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